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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计算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金

发布时间:2015-02-11  来源: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是赔偿法》规定,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,有出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,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

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,无外乎会出现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、生命健康权及公民合法财产权三大类情形。

  那么,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时应当赔偿哪些呢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是赔偿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可总结归纳如下:

  (一)造成身体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护理费,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,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;

  (二)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生活辅助具费、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,以及残疾赔偿金。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,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,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。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,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,还应当支付生活费;

  (三)造成死亡的,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,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。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,还应当支付生活费。

  前款第(二)、(三)规定的情形下,生活费的发放标准,应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,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;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,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。(作者:赵全能)

  作者单位: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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